L-1 签证

        1990年移民法产生了一项新的工作签证, 即L-1。此签证是为跨国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和 资深的技术人员被派往美国进行短期工作而设立的。 L-1A 管理级人员的最长逗留期是七年; L-1B 专业技术人员的最长逗留期是五年。 
 
        美方雇主必须作为申请人为将要调派来美国工作的上述人员(以下称“受益人”)向美国移民局申请临时工作许可。 如果受益人已拥有其它非移民身份在美国逗留, 雇主要为其申请身份转换以将其现有身份转为L-1 身份。
 
        对于合乎美国移民资格的L-1 持有者,其移民申请无需通过申请永久劳工卡的程序而获取美国“绿卡”。 
 
L-1 的种类: 
L-1 有两个类别:
 
  • L-1A: 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一般来讲,此类派往美国担当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受益人在中国的母公司一般都担当经理级的职务.
  • L-1B: 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这类受益人一般都有至少大学以上的学历及特别的专长.
原始投资:
 
        有别于Eb5, 移民法对此类公司并无明确的投资金额要求.但母公司的初始投资应让移民局信服其子公司除能够支撑其经营所需的行政及L-1 受益人的工资之外,还能够支撑基于发展而新雇人员.一般来讲$150,000 即可.
 
子公司的运营:
        对于刚成立的美国子公司,移民局只批一年的签证. 签证延期之时, 移民局要看公司成立一年来的成绩.一般来讲,移民局会对照第一次申请时所递交的企业计划书,该企业计划书对一年签证期满之前应达到的雇佣情况作了说明 (2-3 个除经理之外的雇佣), 如达此标准, 移民局会很快批准L-1 延期.
 
申请绿卡的时间:
        在第一次延期获批后,且受益人在美持L-1 签证一年以上,即可申请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