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半月谈 2017年6月(下)

视点:移民局更新EB-5项目就业创造与资金风险性要求

 

背景:

        长期以来,移民局都要求EB-5投资者在 “新设立商企”  (NCE) 的投资始终具备 “风险性/投资性” [1],直至其正式绿卡获批。而受I-526审理期6年、临时绿卡身份须维持2年的影响,在目前常见的NCE向“创造工作岗位实体”(JCE) 5年为期放贷框架下,JCE拿到投资、创造工作岗位后,往往在正式绿卡获批前就已将投资返还给了NCE。此时,如何操作才能让NCE收到还贷资金后维持资金的 “风险性/投资性” 竟成了“无法可依”的真空地带,尤其考虑中国大陆EB-5投资者在NCE存放资金的期限可能长达10年,这一问题不可小觑。因此,移民局在2015年8月备忘录草案[2]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14日更新了现行《政策手册》,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修改后的《政策手册》已于当日生效。

 

内容:

        首先,移民局重申投资必须始终保持 “风险性/投资性”,直至正式绿卡获批。

        这意味着投资必须处于有损益的风险中,禁止 “保证” 其回报或设定 “无条件的合同承诺” ,即只允许EB-5投资部署在无保障性、无损失风险的投资工具中。同时,NCE向JCE所进行的投资务必在整个临时绿卡阶段保持 “未偿还” 的状态。举个反例来说,先前新闻爆出的加州律师承诺5年内返还投资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维持投资 “风险性/投资性” 要求。对此,每一位EB-5项目投资者都应有明确的认识,避免贪图便宜、危及绿卡申请。

 

        其次,对临时绿卡获批前NCE资金部署问题,移民局明确了当NCE遵循初始商业计划开展活动、创造所需工作岗位后,可将投资进一步部署到其它项目中;但这些项目必须在不超过NCE业务范围内进行,且资金部署必须在商事合理期限内完成。满足上述要求的资金部署变更将不会对申请造成负面影响,但相关I-526申请应予以充分说明并提交充足证据表明以投资保持有 “风险性/投资性”。[3]

 

        最后,对临时绿卡身份期间NCE资金部署变更问题,移民局明确了在善意递交I-526申请、不遗余力地履行I-526申请所载商业计划的前提下,可以不局限于该初始商业计划变更资金部署,但仍须满足 “风险性/投资性” 要求。

        这意味原有商业计划下能创造足额工作岗位时,可以变更资金部署;原商业计划下不能创造足额工作岗位时,可以变更资金部署;甚至不考虑原商业计划,也能变更资金部署。但若投资者不能证明上述变更前对初始商业计划的履行是善意的,则可能被认为其对NCE的投资是在规避移民法,进而导致临时绿卡被终止[4]

         同时需指出的是,(1)临时绿卡状态下变更资金部署时,对NCE业务范围并无要求;(2)移民局同时澄清,由临时绿卡转换为正式绿卡时,对维持资金“风险性/投资性” 的期间将局限在临时绿卡自身2年有效期内[5]。这意味着投资者不必再忍受I-829申请目前长达数年的审理期,而在临时绿卡2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就能接受资金返还。显然,对排气多年、翘首以盼的投资者而言,这是个好消息。

 

        此外,针对区域中心资质终止对投资者带来的影响,移民局表示(1)已获临时绿卡身份将不因运营相关NCE的区域中心失去资质而自动终止。临时绿卡持有人仍有机会证明(包括借助创造非直接就业岗位的途径)其满足EB-5项目要求;(2)若I-526申请期间内区域中心被终止资质,则这一事实将构成I-526申请的“实质性变更”。

 

 

其它简讯:

 

1.      案件更新[6]:2016年12月美国证监会(SEC)诉Emilio Francisco后,联邦法官2017年4月4日批准了被告解散案件的请求但要求SEC修改诉讼请求;5月4日SEC递交修改过的诉状后, 6月14日联邦法官拒绝了被告再次要求撤销诉讼的请求。原因是法官认为SEC无需陈述出每一项交易细节。SEC修改后的起诉书认为被告从135位主要来自大陆的EB-5投资者手中汇集7260万美元资金,并私自挪用了1340万美元。

 

2.      区域中心:继上周《半月谈》发布后,又有3家区域中心进入移民局失去资质的名单中,具体为:6月1日位于纽约州的Rock Hill Regional Center, LLC;6月5日位于加州的CIG Regional Center, LLC与位于内华达州的JI Northern Nevada Regional Center, LLC。

 

3.      移民局6月13日公告2017年7月将使用A表,因此中国大陆EB-5申请人2017年7月可用签证名额的优先日为2014年6月8日。

 

4.      移民局6月14日更新EB-5申请处理时间:截至2017年4月30日,2015年10月1日(及之前)递交的I-526申请、2014年11月22日(及之前)递交的I-829申请以及2015年10月12日(及之前)递交的I-924申请已进入审理队列中。



[1] 参见条文8 CFR § 204.6(j)(2)

[2] 备忘录草案原文参见此处

[3] 更新了原《政策手册》第6卷 G部分第四章C项“实质变动”的规定(针对I-526申请)。

[4] 更新了原《政策手册》第6卷 G部分第五章C项“实质变动”的规定(针对I-829申请)。

[5] 参见条文 8 CFR § 216.6(c)(1)(iii)。

[6] 案件信息: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 Emilio Francisco et al. 本信息是在跟进我们3月30日与4月24日两期《半月谈》相关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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