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L-1重磅利好:移民局关于Grace Period新规出台

        国土安全部先前提议给予H-1B、L-1等身份持有人至多60日宽限期的条文,最终在11月18日尘埃落定,并将于2017年1月17日生效。与先前一旦停止工作便失去合法非移民身份,甚至难以让移民局受理其延期、改变身份申请这样近乎窒息的严苛风格相比,新规定对正急于寻求新雇主,或需更长合法期限以便处理临行事务的身份持有人而言,不啻为一个福音。

       该法律条文的最终版本,不仅取消了提案条款中的一些限制性措辞,不再限定宽限期的用途,还进一步明确将H-1B、L、TN和O-1身份持有人(及其从属身份持有者)囊括在60日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内。藉由更有弹性的宽限期设定,为高技能人士延长“求职安全期”,使其能够更稳定地发挥职业价值,更好地为美国服务。

       具体而言,新条文规定宽限期至多为连续的60日,或直到现身份有效期终日,以二者较短者为准。可以看出,新规定着力改善了新旧两份工作难以无缝衔接而给身份持有者与其雇主带来的窘境。试图通过降低操作难度,避免在职业衔接过程中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另一方面,国土安全部为防范该条款被滥用也作了适当的平衡,比如既允许身份持有人可多次受益于该宽限期,对总次数未予限制,又明确了同一身份有效期内只有一次使用宽限期的机会,且该机会无法被分割。比如,同一身份有效期内宽限期若已使用1日,则并不会剩余59日供“下次”使用,也无法“累积”给下一身份有效期使用。新身份有效期会带来新一次宽限期,但同样遵循“一次用尽”原则。此外,宽限期内不允许工作,即宽限期存续在身份有效期内,不产生增添60日身份有效期的效果。

       需留意的是,

       首先,若原身份有效期内,新申请遭拒,则身份持有者在原身份有效期内,可享有一个 60日宽限期。而原身份有效期届止,申请延期或申请变更亦被拒绝时,不会获得60日宽限期;

       其次,在有效期内离境再回返而从海关处获得的“额外10日”宽限期,并未受新规定影响。是否授予至多10日的宽限期,仍将基于个案情况予以定夺。换言之,若身份持有人在有效期内离境并在重返美国时出示了《I-797通知》,则海关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宽限期,亦有权决定所给予的宽限期是1日还是10日。而未出境人士可能根本不会获得该宽限期。除60日宽限期所适用的身份类型外,“额外10日”还适用于H、O、P身份;

       再次,若身份持有人存在违反移民法的不当行为,如现身份下行为超限、无许可下工作(如在宽限期内)、欺诈、或基于国家安全考量等,都可能导致60日宽限期被缩短、被取消;

       最后,鉴于更换工作带来的巨大变动,即使在身份有效期内拥有完整的60日宽限期,在美国境内重新就业仍有相当压力,国土安全部拒绝放宽60日规定的初衷,恰恰也在于激励身份持有人加紧获得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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