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对已故美国公民配偶及子女在美调整身份的最新备忘录

        2009年12月14日, 美国移民局就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10月28日签署生效的2010DHS款项划拨法(以下简称该法)中有关已故美国公民配偶及子女如何在美获得绿卡相关法律条款(568c)以备忘录的形式订出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该法及实施细则不仅取代了移民局2009年11月13日的备忘录内相关规定, 同时修订了移民法(INA)中的相关条款. 本文就该法第568条c款及移民局最新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作如下概述。
 
  1. 公民一方在亡故之前已为配偶递交了I-130申请, 且在2009年10月28日该法生效之日该申请仍在移民局等待批准, 只要丧偶一方未再婚, 仍被视为申请公民的直系亲属, 待事实被移民局确定后, 移民局会自动将I-130 申请转成I-360的申请.
  2. 如果I-130申请在公民配偶一方亡故之前已获批准, 移民局会重新发出I-360的批准件, 因此丧偶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凭借移民局的批准件进入调整身份阶段.
  3. 对于由于公民亡故, 丧偶一方的I-485被移民局否决, 丧偶一方随之通过联邦法院诉请保护的全部I-485案件, 移民局会书面通知I-485申请人, 被否决的案件已重新启动.
  4. 对于公民一方在2009年10月28日该法生效之前亡故, 且在亡故之前并未向移民局递交移民申请, 丧偶一方可在该法生效2年之内向移民局递交I-360的申请; 对在该法生效之后亡故的美国公民,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在其亡故2年之内递交此类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该法及实施细则在给予丧偶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法律权益的同时, 再次强调移民局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一定不能忽略真诚婚姻所应具备的全部条件, 同时对公民亡故之际并未给配偶递交移民申请的当事人, 还存在在美非法居留的问题, 所以该类案件能否得批取决于送往移民局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移民局的日渐严格的审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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