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亲属”亡故之后的移民案件的审批

        移民局在2011年初公布的政策备忘录中,对移民法新增204(l)条款在移民局审理案件中如何具体执行做了政策性解释。现简要归纳总结如下。 众所周知,在移民法204(l)新增条款实施之前,一旦移民申请在移民局等待期间,主申请人或基于移民工作移民的主受益人亡故,移民局将否决正在移民局等待的移民申请。但移民法新增204(l) 条款改变了移民局就外国人通过其“符合条件的亲属”寻求移民权益的长期以来所持有的否决的做法,取而代之,只要寻求移民法权益的外国人满足以下条件,移民局就会批准正在移民局等待的移民或政治庇护/难民申请,以及任何调整身份的申请: 
1. 在其符合条件的亲属亡故之时,居住在美国; 
2. 在移民局就其等待案件作出决定之时,仍然继续在美居住;同时满足下述情况中的一项: 
  •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直系亲属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 
  •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基于亲属移民的受益人,包括主受益人及间接受益人; 
  •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基于工作移民申请的间接受益人; 
  • 是正在等待或已批准的 政治庇护/难民申请的受益人;
  • 是 T 或 U 非移民申请的间接受益人;
  • 是政治庇护的间接受益人。 
 
工作备忘录同时就何为“符合条件的亲属”作了相应界定。 “符合条件的亲属”亦即在其死亡之际是 以下任何一类:     
  • 亲属移民申请的申请人; 
  • 亲属移民的主受益人; 
  • 基于工作移民申请的主受益人; 
  • 政治庇护申请案件的申请人; 
  • T 或 U 非移民申请的主申请人; 
  • 取得难民身份的主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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